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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师1V1报考指导
王师傅驾驶 2 路公交车从 A 小区开往 B 村公交站。站在驾驶室旁的女子孙某突然情绪
失控,身体倚向驾驶员的同时,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,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到路边电
线杆,乘客及行人受伤、公交车严重受损。孙某的行为构成:
A.危险驾驶罪
B.妨害安全驾驶罪
C.交通肇事罪
D.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B【解析】第一步,本题考查刑法。第二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以下简称《刑
法》)第 133 条之二【妨害安全驾驶罪】: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
抢控驾驶操纵装置,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,危及公共安全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,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,危
及公共安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孙某抢控驾驶操
纵装置,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,危及公共安全,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。因此,选择
B 选项。
【拓展】A 项:《刑法》第 133 条之一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
处拘役,并处罚金: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(三)从事校
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(四)违反
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这是《刑法》对危险驾驶罪的
规定。
C 项:《刑法》第 133 条规定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
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
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
上有期徒刑。这是《刑法》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。
D 项: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《刑法》第 114 条、第 115 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,
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。根据刑法规定,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
观点认为: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是指使用与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等危
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注: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出来之前选 D 项,实施之后是选 B 选项。
(编辑:zhouqianli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