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鼓励农民利用荒山荒坡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,某县政府出台文件,取消了畜禽养殖的审批手续。张某响应政府号召,在承包林地的荒坡上建了养猪场,但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《森林法》《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,对张某予以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。张某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。关于本案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
A.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,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
B.法院应将县政府列为共同被告,并判决撤销县政府的文件
C.法院应判决撤销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,并向县政府提出司法建议
D.张某应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,不服复议决定的,才能提起行政诉讼
【答案】C
【解析】
第一步,本题考查行政法知识。
第二步,根据题干介绍,该县政府出台文件已经取消了畜禽养殖的审批手续。故张某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合法合规的。《行政诉讼法》第70条规定:“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,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:······(二)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的。”因此,法院应判决撤销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,并向县政府提出司法建议。
【拓展】
A项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(2017修正)》第12条规定,人民法院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:(一)对行政拘留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罚款、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;除前款规定外,人民法院受理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。因此,张某对县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并恢复原状不服时,有权提起行政诉讼。A项错误。
B项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(2017修正)》第26条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经复议的案件,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,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;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,复议机关是被告。题干中县政府出台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,不可诉。不列为共同被告。B项错误。
D项: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“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,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故张某无须先进行复议,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。D项错误。
(编辑:zhouqianli)